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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 52.330/104-VII/D/2/2002
Vienna Konservatorium
z.H.Herrn Mag.Josef Schmid
1150 Wien
乐器教育专业
关于承认在有公开资格的音乐学院
所通过的考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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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bwk
Bundesministertium für
Bildung,Wissenschaft
Und Kultur
奥地利文化教育部
Minoritenplatz 5
A-1014 Wien
Sachbearbeiterin:
Mag.Christine Perle
Tel:531 20-5815
Fax:531 20-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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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知有关文化与科学有关的院校关于承认在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学院所通过的"乐器学教育"专业的考试与学历入下:
关于承认在一所国内的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学院所通过的考试与文凭,普遍适用于所有学习专业 见 §59 Abs.1a 联邦政府有关在大学学习的法律(Universit?t-Studiengesetz-UniStG),BGBI.I
Nr.48/1997,最后通过联邦法律BGBI.I Nr.105/2001 进行了修改.这个UniStG 法律自1998年8月1日起对所有艺术类大学开始生效.
遵照这项规定,只要在某所奥地利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院校所通过的考试,与其学习大纲上规定的考试项目等值者,并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则学生委员会的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就应予以承认.委员会有通过命令使这种承认生效的权利.
高等艺术院校学习法律 KHStG 关于普遍承认考试和学历,涉及"乐器教育专业"的特别规定今后当然要继续执行与维护.依照
A Z 27 KHStG的附件,如某人在国内(均指奥地利国内)某所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院校,在乐器教育专业毕业,其在艺术大学第二阶段学习的资格应根据师资情况予以准许.
这个规定只要在艺术大学关于乐器教育专业的新学习大纲开始生效后就自动无效.现在由 Z 27 的附件A,还有同时生效的规定Z
2a.11.6 UniStG的附件1,如在奥地利某所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院校的乐器专业毕业者,其在艺术大学第二阶段学习的资格应根据学习提供情况予以准许.到现在为止当然还没有出现有关"乐器教育"专业的新的学习大纲,所以KUStG今后将继续执行.
有关这个特别规定的详细阐述(从KUStG)
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院校其与艺术类高校对于学习资格俱有同等授予的权利.附带在一所艺术大学和一所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学院所获得的学习资格在国家的权限范围内都俱有同等的效果.(参照法律附件
1 BGBI Nr 333/1992,这个框架运用于,在什么地方关于学习资格在艺术类大学和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学院之间没有被区分的情况)
考虑到考试的承认将依据 §59 Abs. 1a UniStG 通过的情况,其教育和教育的水平从两者间应相符合的情况.
特补充如下:
作为大学艺术类院校的学习法律的改革,将以前的艺术类院校的 KHStG和大学的学习法律 UniStG合为一个整体.革新后,像已提到的在1998
8月1日生效的
§ 4 Z 1 UniStG所定义的所"承认的正规教育机构"(类似我国的全日制正规学校).奥地利俱有公开资格的音乐院校在§
4 Z 1 UniStG中作为"承认的正规教育机构".
同时,以前的高等艺术类专业的组织法律将改革.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联邦法律有关艺术类大学的组织KUOG,其在1998年10月1日生效者.根俱这项新的组织法律,以前的高等院校艺术类将称为艺术大学.根据§
6 KUOG,以下的艺术类大学都包括在内:
Universitaet für angewandte Kunst Wien,Universitae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Wien,Universitaet Mozarteum Salzburg,Universitaet
für Musik und darstellende Kunst Graz,Universitaet für künstlerische
und industrielle Gestaltung Linz 和 die Akademie der bildenden
Künste Wien.
Wien,19.Maerz 2002
Für die Bundesministerin
i.A.Mag.Perle
Für die Richtigkeit
Der Ausfertigung: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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